江门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常识:刑法的高频考点之死刑和罪刑法定原则
2019-06-22 11:36 江门人事考试网 来源:江门事业单位招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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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死刑
死刑,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。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
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: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;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,不适用死刑。③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,不适用死刑,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。
死刑的判决、核准和执行
1.死刑的判决、核准程序: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,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,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,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。
2.死刑的执行: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,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。
二、罪刑法定原则
罪刑法定原则是,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,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。
具体要求:(1)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,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
(2)禁止溯及既往
(3)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
(4)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
(5)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
(6)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: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;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
(7) 禁止不均衡的、残虐的刑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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